住宿条款与条件
住宿条款与条件
第一条(适用范围)
- 1
- 本馆与住宿客人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,均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。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,依照法律法规或一般公认的惯例处理。
- 2
-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惯例的范围内,如本馆同意特别约定的,该特别约定优先适用。
第二条(住宿合同的申请)
- 1
- 拟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员,应向本馆提供以下事项:
- (1)
- 住宿客人的姓名;
- (2)
-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;
- (3)
- 住宿费用(原则上以附表一所列的基本住宿费为准);
- (4)
- 本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。
- 2
-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,如申请延长超过前款第(2)项所述的住宿日期,本馆将视为在提出申请时已提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。
第三条(住宿合同的成立)
- 1
- 住宿合同在本馆接受前条所述申请时成立。但如本馆能够证明未予接受的,不在此限。
- 2
-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,住宿客人应在本馆指定日期前,支付由本馆确定的订金,其金额以上述住宿期间的基本住宿费为限(住宿期间超过三日的,以三日为上限)。
- 3
- 订金应首先充抵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。如发生适用第六条或第十六条的情况,订金将依次充抵违约金及赔偿金,剩余部分在依第十条规定支付费用时返还。
- 4
- 如住宿客人未在本馆指定日期前支付订金,住宿合同将失效。但前提是本馆已就订金支付期限事先告知住宿客人。
第四条(无需支付订金的特别约定)
- 1
- 尽管有前条第二款的规定,本馆可同意在合同成立后无需支付订金的特别约定。
- 2
- 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,如本馆未要求支付订金或未指定订金支付期限,则视为已同意前款所述的特别约定。
第五条(拒绝订立住宿合同)
- 1
-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,本馆可拒绝订立住宿合同:
- (1)
-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;
- (2)
- 因客满而无客房空余时;
- (3)
- 申请住宿者有违反法律法规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时;
- (4)
- 申请住宿者属于以下任一情形时:
- a.
- 依据法律定义的黑社会组织、其成员、准成员、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;
- b.
- 其业务活动受黑社会组织或其成员支配的法人或其他团体;
- c.
- 其董事或高管中有黑社会组织成员的法人;
- (5)
- 申请住宿者有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重大困扰的言行时;
- (6)
- 申请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;
- (7)
- 就住宿事宜提出暴力性要求或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;
- (8)
- 因自然灾害、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;
- (9)
- 符合岐阜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时。
第六条(住宿客人的解除权)
- 1
- 住宿客人可向本馆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。
- 2
- 因住宿客人自身原因解除住宿合同全部或部分的,本馆将按照附表二的规定收取违约金。
- 3
- 住宿客人如在住宿当日晚上八时前未到达(如已明确预计到达时间的,则为该时间后两小时),本馆可视为住宿客人已解除住宿合同。
第七条(本馆的解除权)
- 1
-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,本馆可解除住宿合同:
- (1)
- 住宿客人有违反法律法规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虞,或已实施相关行为时;
- (2)
- 住宿客人属于第五条第一款第(4)项所列情形时;
- (3)
- 住宿客人对其他住宿客人或本馆工作人员实施重大骚扰、威胁、辱骂、歧视性或性骚扰言行,长期滞留或其他社会常识上不被认可的行为时;
- (4)
- 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;
- (5)
- 就住宿事宜提出暴力性要求、过度道歉要求、金钱赔偿强迫、下跪要求,或其他超出合理范围并妨碍本馆运营的行为时;
- (6)
-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提供住宿时;
- (7)
- 符合岐阜县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时;
- (8)
- 违反火灾预防规定,如在卧室吸烟、破坏消防设备,或违反本馆使用规则中与防火有关的禁止事项时。
第七条之二(解除时费用的处理)
- 1
- 本馆依据前条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,对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务费用不予收取。
- 2
- 如因第七条第一款第(1)、(2)、(3)、(5)或(8)项所列原因,且该解除系因住宿客人自身原因所致的,本馆对本应收取的住宿费用不予退款。
第八条(住宿登记)
- 1
- 住宿客人须在入住当日于前台登记以下事项:。
- (1)
- 姓名、年龄、性别、住址及职业;
- (2)
- 外国籍人士须登记国籍、护照号码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;
- (3)
- 出发日期及预计出发时间;
- (4)
- 本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。
- 2
- 如拟使用信用卡等方式支付住宿费用,应在登记时出示相关凭证。
第九条(遵守使用规则)
- 1
- 住宿客人应遵守本馆制定的使用规则。
第十条(费用支付)
- 1
- 住宿费用明细依附表一执行。
- 2
- 住宿费用应在退房时或本馆要求时,于前台以现金或本馆认可的方式支付。
- 3
- 在客房已可使用后,即使住宿客人自行放弃住宿,仍须支付住宿费用。
第十一条(本馆的责任)
- 1
- 因本馆原因未履行或不当履行住宿合同,致住宿客人遭受损失的,本馆应予以赔偿。
- 2
- 本馆已加入旅馆责任保险,以应对火灾等突发情况。
第十二条(无法提供约定客房时的处理)
- 1
- 如本馆无法提供约定的客房,经住宿客人同意,本馆将尽力安排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。
- 2
- 如无法安排其他住宿设施,本馆将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费,作为损害赔偿金使用。但非因本馆原因导致的,不在此限。
第十三条(寄存物品的处理)
- 1
-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遗失或损坏时,除不可抗力外,本馆应予以赔偿。但未事先申报的现金及贵重物品,赔偿金额以人民币十万元为上限。
- 2
- 未寄存于前台的随身物品,如因本馆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,依前款规定处理。
第十四条(行李的保管)
- 1
- 在入住前送达的行李,仅在本馆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予以保管。
- 2
- 退房后遗留的失物,自发现之日起(含当日)保管十日,之后予以处理。
第十五条(停车责任)
- 1
- 使用本馆停车场的,车辆管理责任由住宿客人自行承担,本馆不承担管理责任。
第十六条(住宿客人的责任)
- 1
-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给本馆造成损失的,住宿客人应赔偿该损失。
第十六条之二(禁烟违规的处理)
- 1
- 住宿客人应遵守法律法规、本住宿条款及本馆制定的馆内规则,并配合本馆的正常运营。
- 2
- 本馆为全面禁烟设施(包括客房及公共区域),除指定吸烟区域外,禁止吸烟(包括电子烟及加热不燃烧烟草)。
- 3
- 如确认存在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,本馆可解除住宿合同并要求退馆。因住宿客人原因解除合同的,住宿费用不予退款。
- 4
- 因禁烟违规行为产生的清洁费、除味费、修缮费及其他损失,本馆有权向住宿客人收取实际发生的费用。
施行日期:2025年12月15日